第二十四条 按照“开放、共享、有偿”的原则,建立公共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实现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科技成果等在中心内公开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根据来款渠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财务制度,并制定完善经费使用制度。
第八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积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合作,把中心建成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中心设立国际合作专项,推动中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先支持中心的教师和研究生参与高水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就业竞争力,培养研究生取得国际一流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九章 文化环境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营造自由开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倡导拼搏进取、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合作的精神风尚。
第二十九条 建立知识产权收益制度,对中心多个单位共同产生的知识产权,可通过协议的形式或股份制的形式确定各参与单位知识产权的贡献、归属和利益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