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重大事务协商与决策、各项内部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学科与技术发展、有深厚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科学与技术的总体发展路线,审定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根据“协同创新、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协同创新单位协商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中心主任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据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事制度
第八条 各中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探索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新管理模式,实行“四自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学校根据工作发展需要核定总体人事编制及相应经费预算,由中心自主设岗、自主选聘、自主考核、自主定酬。
第九条 中心以任务为牵引,在“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心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聘用与流动,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在国际上和行业上有竞争力的领军人才与团队。
第十条 校外人员纳入学校的兼职人员管理系列,享受学校的相应资源。中心聘用的其他人员纳入科教院队伍管理。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不再续聘的人员应回原单位的相应技术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自行设立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各类学术岗位,以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学术标准自行聘用和授予相应学术头衔。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中心科研人员在相关学科兼职从事教学工作,与相关学科开展科研合作。各学科研究平台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中心科研人员开放。相关学院可以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效果给予其一定的兼职薪酬和奖励。
第四章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利用其优质资源,探索拔尖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
第十四条 学校单独划拨研究生招收名额,中心面向校内外、国内外按国家规定公开招收研究生并择优录取;中心可在校内外优先接收免试推荐研究生。
第十五条 采用新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制定中心多学科的课程体系和统一的培养方案;倡导导师组合作培养制度;实行研